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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上訴機構實習計畫介紹


謝笠天*


一、前言


本文主要之目的在於介紹世界貿易組織(WTO)之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實習計畫(Internship Program)以及提供我國申請者有關申請該計畫的建議。本文並以WTO實務上組織分工之觀點淺談WTO爭端解決機制,以及WTO秘書處其它部門實習計畫。關於此方面之中英文資訊皆極為缺乏,全球僅有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每年舉辦申請該計畫之研討會。本文多基於筆者於上訴機構工作之經驗以及秘書處內資深律師及部分國家代表團官員之建議,欲提供國內讀者最新資訊。然須注意,本文涉及諸多各部門不成文之規定,隨時可因業務需求而更改;此外,由於秘書處工作人員保密條款之限制,本文並不涉及個案評論或具體案件處理方式。


二、WTO爭端解決機制業務分工及各部門實習計畫


WTO爭端解決機制之最高權力組織為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簡稱為DSB),由全會員國(Member)參與,其目的在於執行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簡稱DSU)。DSB原則上每月皆舉行會議,議程大致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為訴訟後履行判決之進程、第二部分多為貿易衝突諮商破裂後,受損害國要求正式進入訴訟程序。DSB並不定期舉行特別會議,例如本年度2006年7月31日之會議為任命南非籍律師及教授David Unterhalter成為上訴機構成員,遞補過世的澳洲籍法官John Lockhart。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首先由小組(Panel)所審理,個案小組成員(Panelist)有三人,小組成員非常設,由案件當事國所磋商選出,若當事國無法達成協議,則由秘書長(Director-General,簡稱為DG)指定人選。當事國若不服小組報告(Panel Report)結果,可上訴至上訴機構,由常設的七位成員(Member,亦俗稱為法官)所審理。小組報告及上訴機構報告(Appellate Body Report)經DSB同意後即具拘束力。由於上訴機構為國際貿易法案件終審司法機構,故常被稱「國際貿易法最高法院」。上訴機構秘書處主要職責於協助法官處理案件。因上訴機構特殊地位,使進入實習之競爭格外激烈,2001年起有正式實習計畫,每年全球僅招收8位年輕律師及研究生工作三個月,因此同時有實習生2名。


在小組的訴訟層級,WTO秘書處負責的部門有二:規則部門(Rules Division,簡稱Rules)以及法律事務部門(Legal Affairs Division,簡稱Legal或LDA)。以訴訟業務分工而言,前者負責涉及反傾銷、補貼及衡平稅之案件;後者則負責所有其它種類案件。以行政層級而言,該二部門皆屬副秘書長(Deputy Director-General,簡稱為DDG)所管轄,而上訴機構乃直接對秘書長所負責。規則部門實習計畫仍未健全,目前僅有實習生1名,為期6個月,該部門偏好招收有反傾銷實務經驗者。法律事務部門實習計畫則行之有年,每年有12名額,為期四個月,故同時有3位實習生。


傳統而言,上訴機構及法律事務部門對法律實習生資格限制較嚴,原因有二:其一,實習生與一位資深律師及一位較資淺律師三人組成一個團隊(Team),直接處理案件審理。尤其在上訴審查階段,有90天時效限制,因此處理案件所分擔之壓力亦隨之增加;其二,上訴機構及法律事務部門實習經驗對進入WTO任職相當有助益,以上訴機構而言,相當多數的新進律師(職稱為法律官員(Legal Officer),職級為Grade 7)具有於此二單位實習經驗。於以上二部門,實習期滿後指導律師(多為資深律師)將會撰寫該實習生之評量表(Evaluation),其內容包括其所涉及案件、工作及語言能力,並評論是否推薦其為WTO秘書處正式律師。此一評量表為相當重要,將在內部資料庫長期存檔,日後實習生申請正式職位時,有關部門將調閱該檔案。


此外,上訴機構與法律事務部門之實習期間相當固定,然因工作表現及業務需要,部門可決定延長實習期間。此安排於上訴機構較少見,然在法律事務部門相當常見,主要原因是小組審查階段較長,且為事實審,證據收集及審查費時較久,實習生由於參與案件相當深入,部門傾向延長其實習期間以完成案件。然延長實習期間按規定不得超過六個月,若部門有特殊長期計畫,可改聘實習生為顧問(Consultant)或正式職員。


其它部門亦有實習計畫,招收法律背景的部門包括入會部門(Accession Division);貿易政策審查部門(Trade Policy Review Division);經濟研究及統計部門(Economic Research and Statistics Division)。後二單位亦招收經濟學背景者,值得一提的為經濟研究及統計部門的Ph.D.研究實習計畫,提供發展中國家的博士候選人於WTO撰寫論文,此計畫語言及工作經驗要求資格較寬鬆,主要原因為該計畫並未公開,申請者相當有限,且僅限發展中國家(台灣仍屬此類)申請者,故無須與先進國家學生競爭;並且不需參與WTO業務,所有時間可做論文之研究,唯一的要求為實習結束前舉辦一場presentation介紹論文。


三、上訴機構實習計畫申請資格


上訴機構內部設有實習委員會,由資深律師所組成,負責選拔實習生。每年度委員會部定期召開會議,討論人選,正取及候補人員名單將上呈上訴機構主任(Director)以作決定。每年申請實習項目者大多數為研究所學生和執業律師(與聯合國實習計畫僅限研究所學生不同),最後選出8人。關於申請資格,WTO秘書處唯一「書面」之限制為年齡為21-30歲。上訴機構與法律事務部門實習申請資格相當接近,但較其它部門嚴格。以下所列之資格為不成文,但錄取者大多符合下列資格,其中以學歷與工作經驗最為重要:


(一)學歷:最基本學歷為本國法學士(LL.B.)及歐美法學碩士(LL.M.),然因競爭者眾,LL.M.須有其它相當傑出的經歷機會較大。錄取者中較常見之其它更高學歷為Ph.D.或美國法律博士(J.D.)。以下列舉亞太地區前任實習生之學歷以供參考:韓籍安德根(Dunkgenn Ahn)(密西根經濟學Ph.D.及J.D.,現任教於漢城大學);日籍福永有夏(Yuka Fukunaga)(東京大學及加大柏克萊LL.M.,現任教於早稻田大學);中國大陸籍高樹超(Henry Gao)(倫敦大學LL.M.及Vanderbilt J.D.,現任教於香港大學)。實習生常見的畢業學校為美國喬治城大學及瑞士伯恩世界貿易學院(WTI)。


(二)工作經驗:由於上訴機構負責案件時效性強,工作量大,對法律英文判例研究及撰寫要求嚴謹且迅速,因此申請者工作經驗需能反應上述要求。此外,有國際公法及國際貿易法經驗相當重要。申請者宜具有國際性質經驗,僅有國內執業經驗幫助有限。以本年度2006-2007年實習生工作經驗為例,包括正式工作或實習於倫敦、華府國際事務所,紐約聯合國總部、布魯塞爾歐盟總部、荷蘭銀行法務部門、紐約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上訴機構亦有許多實習生已有WTO其它部門實習經驗,如法律事務部門或智慧財產權部門(TRIPS Division)。


(三)語言能力:WTO工作語言包括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然最重要工作語言仍為英文,申請者填寫申請表格及撰寫其它申請資料須注意不可有錯誤,否則錄取機會將大幅降低。熟悉其它工作語言為優勢,但非必須條件。


(四)學業及著作:申請者成績單上所選課程及成績需反應其國際公法及國際貿易法熟悉程度。於國際著名期刊發表論文幫助甚大,以國際貿易法類別,最重要的國際期刊為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喬治城及牛津大學出版)以及Journal of World Trade (荷蘭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


四、申請程序及其它事項


申請者可由WTO網站實習計畫網頁[1]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以附加檔案e-mail至人事部門(Human Resources Division),個人申請即可,無須透過政府申請。表格內容須注意,對實習的領域及部門可參閱前述本文,申請者可實習的期間越有彈性機會較大。此外,亦可注意,每年度8月分,WTO秘書處官員及各國代表大多「放暑假」,幾無任何會議召開,上訴案件量亦降低。人事部門之後會將部份申請者資料轉送各部門,由各部門決定人選,聯絡錄取者。此一階段耗時甚久,約3-7月,各部門大多先聯絡其有興趣之申請者,要求提交更多資料,諸如成績單、寫作範例或推薦人資料以及詢問申請者於該單位預定實習期間是否有空,確定之後才發出實習的正式offer。此外,由於各部門之間對招收實習生並未有橫向連絡,申請者可能收到不同部門人員之通知,以筆者而言,於WTO上訴機構實習第二天竟收到法律事務部門之e-mail詢問是否有空前來日內瓦該單位實習。申請者亦須有心理準備,發出offer時間及實習開始期間可能相當接近,最短可能僅有1-2星期,而且部門可能僅給予錄取者5天時間考慮是否接受offer。


申請者接受offer之後,人事部門將會傳送資料協助其獲相關簽證。由於WTO秘書處與瑞士政府簽有協定,該國駐外單位對發予WTO人員簽證相當迅速,約1星期左右。人事部門並會要求實習生提供保險資料以及相關醫療資料(包括健檢證明及胸部X光底片)。報到時需攜帶相關資料,於大門右側辦公室辦理識別證,該證包括相片及姓名,與正職人員識別證完全相同,憑該證可不受檢驗進入日內瓦所有國際組織。此外,與聯合國相關機構「無償」的實習計畫不同,WTO支付實習生每日60瑞士法郎(約1500台幣),因此實習生需於WTO一樓UBS銀行開設帳戶,每月月底支薪。此外,於簽證過期前,WTO會為實習生申辦瑞士居民證(carte de légitimation),以合法居留該國。對於歐洲其它地區旅行有興趣者,WTO亦可代辦法國申根簽證,每月月底送件。於實習期滿,所有證件必須繳回秘書處,「瑞士帳戶」亦須取消。除了WTO秘書處之規定,各部門亦會要求實習生簽署保密協議書,不得對外透露機密資訊。


五、結論


WTO夙稱為「經貿聯合國」,目前為我國擁有會籍最重要之國際組織,因此了解秘書處內部運作,談判諮商,及爭端解決機制相當重要。WTO上訴機構之實習計畫即提供年輕律師及研究生提供此一機會,此經驗對從事實務或學術工作應有相當助益。以筆者工作範圍而言,參與DSB會議,DSU協定、反傾銷協定之修正案談判會議,及參與實際案件審理過程,並有機會旁聽台灣第一次貿易政策檢討會議。以社交活動而言,亦有機會參與上訴機構所舉辦之研討會,及各國代表團所舉辦之外交酒會。此外,與上訴機構成員、各部門資深官員與各國之實習生接觸皆獲益良多。本文之主要主旨即為提供對國際法有興趣之國內讀者及留學生提供實習計畫之資訊,希冀更多我國籍律師及研究生參與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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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實習於WTO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秘書處;原文刊載於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網站。


[1]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vacan_e/intern_e.htm. 此網頁主要介紹WTO秘書處實習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