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法律事務所簡介
壹、前言
我國企業向海外發展的過程,經常遭遇貿易糾紛,例如反傾銷及衡平稅的課徵。且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相當可能訴諸爭端解決機制處理貿易摩擦。本文旨在介紹美國國際貿易法的業務、從事該業務的著名事務所,以及如何成為國際貿易法律師。此文根據筆者參加面試,應徵實習律師所準備的資料,以及許多華盛頓特區事務所律師所提供之資訊,希冀本文能為欲雇用美國法律事務所的國內廠商及有志赴美執行國際貿易法業務的法律學生提供入門資訊。
貳、國際貿易法業務之範疇
本文所介紹的國際貿易法業務(international trade)和國際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並不相同。後者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跨國企業的兼併或證券的上市;前者為相當專精的業務,可大致分為三類,其一為國際組織的貿易訴訟;其二為國內法的貿易救濟;其三為關於關稅的訴訟。
以第一類而言,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為國家間解決貿易糾紛的管道,然參與此種訴訟律師必須對各項貿易協定及爭訟程序相當熟稔。目前能夠完全單獨處理此類訴訟的國家僅有美國及歐盟,尤其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雇用大量貿易法律師。也因此美國較反對事務所律師介入訴訟,以維持其政府之優勢。大多數的外國政府並無充足財力負擔類似美國貿易代表署的組織,所幸在世界貿易組織香蕉案中(The Bananas Case),判決指出國家可雇用非政府律師參加訴訟,因此許多國家委託國際貿易法律事務所處理有關WTO之糾紛。各國和事務所合作的方式亦不同,有些國家允許外國律師參與內部的討論,外國律師並且代表該國進行訴訟答辯,然而有些國家,例如日韓,顧及「民族尊嚴」,大多雇用外國律師提供法律意見,上場答辯仍由本國政府律師負責。
除了WTO訴訟以外,許多國家亦委託事務所草擬或修改貿易法以符合WTO規範,舉例言之,沙烏地阿拉伯即委託White & Case律師事務所草擬貿易法以便參加入會談判。WTO訴訟之主體多為主權國家,因此造成事務所「客戶」為國家之印象,然不盡然如此,據Willkie Far & Gallagher律師事務所代表日本政府爭訟柯達及富士膠捲案(The Kodak-Fuji case)的律師表示,該案訴訟費用支出皆由富士公司負責,訴狀由該事務所完成後,日本政府僅是以其名義提交WTO。且此非單例,各國政府預算有限,許多案件皆是由權利受損之廠商或商會支出訴訟費用。
許多事務所亦處理涉及世界銀行(World Bank)及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的業務。世界銀行設有國際仲裁機構(ICSID)處理企業與投資國之糾紛;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十九章亦規定關於反傾銷稅及衡平稅之案件,協定當事國(美國、加拿大、墨西哥)若不服其它當事國法院之判決,可上訴至跨國的小組(Panel)處理,該判決對雙方當事國有直接約束力。上訴國際組織多位於華盛頓特區,因此外國政府亦雇用該地之國貿法事務所處理上述貿易案件。
第二類的國際貿易法業務為貿易救濟(trade remedy),該業務主要涉及美國的貿易法。美國為許多國家主要的出口貿易市場,由於產業受到許多外國低價商品的威脅,美國國會通過貿易法,以便美國本國廠商利益受到損害時,能通過法律途徑「制裁」外國廠商。舉例言之,當外國商品的出口價格(Export Price)低於正常價格(Normal Value)時,美國政府可課徵反傾銷稅;而當外國政府不當補貼出口產品時,美國政府可課徵衡平稅。此類業務為國貿法業務之大宗,涉及行政機關如商業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及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若對上述機關對損害存在與否及損害範圍的認定不服,外國廠商可上訴至國際貿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及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處理該業務的新進律師經常要協助外國廠商填寫商業部之問卷,因此長駐廠商的情形經常發生,據White & Case一位資深律師表示,其工作前二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時間派駐國外。
第三類業務以關稅為主。關稅的課徵影響產品價格,對出口產品競爭力有絕對性影響。舉例而言,美國對各國有不同的關稅待遇,例如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s)或對低度開發國家的普遍優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由於不同待遇影響關稅甚鉅,產品出口國的認定(Rules of Origin)極易產生訴訟糾紛。然此類業務與前二類業務相比利潤較低,雇用全職律師處理此業務對大型事務所不符成本,因此多將此類業務委託中小型的國貿法事務所(boutique firms)處理。
叁、著名國際貿易法律事務所
國際貿易法事務所主要的業務為貿易救濟,業界常將事務所劃分為原告事務所(petitioner firms)及被告事務所(respondent firms)。前者代表美國廠商控告外國出口商;後者則大多代表外國廠商應訴。前者較著名者為世達法律事務所(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因本文以國內讀者為主,因此著重於被告事務所的介紹。以下所述之事務所皆位於華盛頓特區。據國際貿易法院法官助理表示,在紐約處理國際貿易法較著名的事務所為高特兄弟法律事務所(Coudert Brothers),然其專精關稅業務,較少貿易救濟之案件。
社曼·斯特靈律師事務所(Shearman & Sterling)國際貿易法業務歸於訴訟部門,但貿易法律師運作獨立於其他訴訟律師。由於貿易法案件有週期性,在貿易法業務較少時,貿易法律師亦負責國際仲裁及其他貿易相關之訴訟案件。該事務所專精於鋼鐵產業的貿易救濟,其長期主要客戶為歐洲之鋼鐵廠,亦曾代理中國鋼鐵廠。該所與美國政府關係密切,香港分所的合夥人Clark Randt Jr.由布希總統任命為美國駐中國大使;美國商業部負責國際貿易副部長Robert S. LarRussa 最近加入華盛頓特區的國際貿易法部門,目前計畫擴張東亞業務。此外,於國際法界著名的傑塞普(Phillip C. Jessup)國際法庭辯論賽之國際賽即由該所的華盛頓特區分所贊助,並安排參賽的各國辯士參訪美國最高法院。
偉凱律師事務所(White & Case)的國際貿易法業務集中於華府、布魯塞爾以及新加坡,國貿法業務之客戶多來自亞洲及南美,2004年起亦代理我國台積電處理美國的貿易糾紛。亞洲業務合夥人William J. Clinton中文流利,曾於台灣東海大學及淡江大學教授英文,該所顧問Arthur Appleton亦曾訪台參加國際貿易法會議。合夥人Walter J. Spak及 Gregory J. Spak二兄弟西班牙文流利,主要負責南美業務。該所曾代理WTO訴訟及協助土耳其、馬來西亞及其他國家草擬貿易法規。該所亦代理大量貿易救濟案件,其優勢為全球分所眾多,廠商可和當地國分所律師直接接洽及諮詢。
威德法律師事務所[1](Willkie Farr & Gallagher)由於其創所合夥人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於日本政商界建立豐富人脈,因此長期代理日本政府及商社之案件。該所合夥人Christopher A. Dunn亦曾代理我國大同公司。普衡律師事務所(Paul Hastings)除了一般貿易救濟案件,並處理NAFTA下貿易糾紛。該所中國業務發展迅速,其中國分所合夥人於2004年秋季至美國巡迴講座。[2]盛德律師事務所(Sidley Austin Brown & Wood)亦相當著名,該所並與喬治城法學院國際經濟法中心合辦WTO模擬法庭競賽。
肆、成為國際貿易法律師
在此部分所介紹的事務所面試程序主要適用於美國法學院法律博士班(J.D.)學生,少數事務所有短期的實習機會提供給獲法學碩士(LL.M.)的外國律師。[3]一般而言,與紐約事務所相較,華盛頓特區事務所較不願意雇用LL.M.學生,原因其一為,根據華府律師協會規定,學生若無J.D.學位,即令通過它州律師考試,亦無法於華府登錄。[4]近年以來,亞洲及歐洲的外國學生就讀J.D.學程者增加迅速,尤其以在其本國獲法學士學位(LL.B.)以及有海外工作經驗者受國際事務所青睞。[5]
有國際貿易法業務之事務所多為美國前五十名之國際事務所,因此競爭相當激烈。事務所新進律師大多來自其招收J.D.二年級的暑期實習律師(summer associate),一般而言,紐約事務所每年招收80-100名,國貿法業務集中的華盛頓特區事務所大約招收 10-15名。[6]大型事務所皆重視學校名次,其次則著重學業成績及工作經驗。擔任法學院法學評論(Law Review)或其他期刊(Journal)編輯有加分效果,某些大型事務所極偏好錄取法學評論編輯。此外,大多數學生在J.D.一年級暑期皆有實務經驗,擔任法官助理或於事務所工作,對面試皆有助益。國貿法律師偏好有經濟或會計背景的學生,外語能力,尤其是中文、日文及西班牙文佔有優勢,因客戶大多來自國外。
面試主要分為二階段,事務所至校內的面試,亦稱作篩選面試(screening interview),以及邀請學生至事務所的面試(call-back interview)。前者學生與各事務所面談二十分鐘,事務所根據提供之資料,如履歷表、成績單及寫作範例以及面試印象,於一周內決定是否邀請該生至其事務所面試。先前階段最困難工作為選擇面試之事務所,學生可參考各事務所網站以及以下國貿法事務所列表http://www.worldtradelaw.net/lawfirms.htm。然上述資料並非全然正確,例如有些事務所實際承辦貿易法案件極少,或是其國貿法案件在歐洲處理,華盛頓特區分所並不招收國貿法律師。筆者建議可由事務所國貿法部門合夥人數目判斷其業務多寡。此外,專精國貿法業務之事務所大多亦有不錯的反壟斷法(antitrust)業務。原因有二,其一,貿易法原本的設計即為競爭法的一部分,因此諸多法律概念相通;其二,以實務而言,大多廠商先削價競爭,因此產生貿易法糾紛,其茁壯之後,往往企圖壟斷市場而違反競爭法。事務所若有此二種業務,可提供廠商完整的法律服務。
第二階段面試於各事務所內舉行,前往華盛頓特區的機票或火車票以及旅館住宿皆由事務所負責。於事務所面試4-7位合夥人及律師,若選擇上午的面試,事務所通常安排二位律師請學生至附近高級餐廳用餐,所有面試者及一同用餐之律師皆會撰寫對應徵者之評價。一至二週內,事務所會通知應徵者結果,學生若有數個工作機會,必須在12月決定事務所。暑期實習結束後,事務所決定是否給予畢業後的正式工作機會。畢業後,許多學生選擇至法院擔任法官助理一年,再回原事務所服務。紐約國際貿易法院的法官助理職位為二年,外國學生須克服移民法的障礙;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受理國貿法案件之上訴,但由於其案件大多涉及智慧財產權,因此偏好有理工背景的法官助理。
伍、結論
對企業而言,國際貿易法案件影響其產業甚鉅,因此選擇專精的法律事務所相當重要。此外,國內許多法學院學生因無法實際接觸國際法業務,因此難以對國際法學習持之以恆;然而,諸多國際事務所皆有以貿易案件為主的國際法業務,雖然競爭激烈,但可獲經驗應相當可貴,若對國際法有高度興趣之學子,不妨以於國際事務所執行國際貿易法業務為就業及求學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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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律博士(J.D.); 原文刊載於中國國際法及國際事務年報第十七卷。
[1] 該所並無大中國區分所,中文名由筆者自譯。其他事務所中文譯名皆引用其大陸或香港分所之名稱。
[2] 國際法律事務所大多強調單一事務所文化(one firm culture),亦即提供跨國界律師服務,業務不因各分所地點不同而影響。例外者如我國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其為加盟性質之分所,和美國本所的關係不如其他國際事務所密切。
[3] 例如Shearman & Sterling、White & Case紐約總部皆有一年的國際律師(International Lawyer)實習項目。絕大多數事務所期待外國律師實習期滿後歸國,因此外國律師大多使用為期一年的實習簽證(OPT),極少事務所提供長期就業機會而為其申辦工作簽證(H1B)。
[4] 多數於華盛頓特區大型事務所執業之律師皆選擇考它州的律師考試,待通過後再於華府檢覈。許多律師選擇考紐約州律考,因應商業訴訟需要,亦有事務所偏好其律師考鄰近州之律考,如維吉尼亞州或馬里蘭州,國際貿易法律師大多亦登錄紐約的國際貿易法院及華府的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
[5] 最主要原因為美國律師薪資遠較歐亞律師高,歐洲僅有英國倫敦事務所提供相當於美國大型事務所提供之薪資。非美籍學生能錄取進入頂尖法學院J.D.學程者一般不超過2﹪,亞洲學生以大陸學生居多,其就業規劃大多先於美國事務所執業,再派駐該所的中國分所。因此,於中國工作之薪資與美國相當,並加上海外補助津貼,且較易升上該分所之合夥人。歐洲學生大多來自英國及德國。
[6] 2005年暑期實習律師的面試已在2004年秋季完成。舉例言之,Shearman & Sterling於北美地區面試約1400名法學院學生,華盛頓特區分所2005年招收11名實習律師,各校分佈如下:哈佛1名 耶魯1名 哥倫比亞2名 賓大1名 維吉尼亞3名 喬治城1名 喬治華盛頓1名 美利堅大學1名。